发布时间:2025-10-15 17:54:18    次浏览
(上接B220版)注:“本期累计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8.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注:“本期累计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单位:人民币元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8.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8.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8.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8.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8.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8.12.1声明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是否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2014年6月26日,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本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披露《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持上海路路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4-019)的临时报告,同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0616号)。” 2014年9月26日,因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袁志坚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4〕0081号)》。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8.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单位:人民币元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金额单位:人民币元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份额单位:份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单位:份§11 重大事件揭示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百分比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①为了贯彻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选择券商的标准,即:ⅰ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ⅱ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资讯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市场数据统计及其它专门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ⅲ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ⅳ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ⅴ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②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ⅰ投研能力打分:由投资、研究、交易部相关人员对券商投研及综合能力进行打分,填写《券商评价表》ⅱ指定租用方案:由交易部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公司租用席位要求制定具体的席位租用方案;ⅲ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对席位租用方案进行审批或提供修改意见;ⅳ交易部洽谈:交易部指派专人就租用事宜等业务与券商一并进行洽谈,并起草相关书面协议;ⅴ律师审议:席位租用协议交公司监察稽核部的律师进行法律审计;vi交易部经办:席位租用协议生效后,由交易部专人与券商进行联系,具体办理租用手续;vii连通测试:信息技术部接到交易部通知后,将联络券商技术人员对租用席位进行连通等方面的测试;viii通知托管行:信息技术部测试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投资部、交易部及运营部,由运营部通知托管行有关席位的具体信息;ix席位启用:交易席位正式使用,投资部、交易部、运营部有关人员须提前做好席位启用的准备工作。本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